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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 眉山正式实施新版购房合同

2015-07-08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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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了近10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旧版《文本》)将退役了,近日,小编从相关部门获悉,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以下简称新版《文本》),将于2015年7月1日起实施。与现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相比,新版合同更加突出平等,维护买卖双方合法权利,在明确双方义务的基础上,更加注重买受人权益的保障,亮点不少。

更加突出平等

一直以来,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合同履行的纠纷率居高不下。而新版《文本》更加重视公平合理地分配开发商与消费者的义务,为了杜绝出现对消费者不合理不公平的条款,特别将新版《文本》草案提交格式条款评审专家委员会,由相关专家进行审查,提供专业保障。

同时,据了解,新版《文本》与《合同法》《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进行了有效衔接。

此外, 新版《文本》采用了与旧版《文本》不同的文本结构。据悉,为使合同当事人便于查看、免于前后翻阅,新版《文本》不以行为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划分章节,而是以交易行为为主轴,把交易行为的各组成部分设计形成独立章节,每一组成部分的各项权利义务均在该章节中予以体现,在设定义务的条款后紧随相应的违约责任条款。

更加维护购房者权益

近几年,开发商延期交工、房屋质量不合格,却不按合同支付购房者违约金的事例层出不穷,购房者深受其害。

小编注意到,新版合同示范文本细化了买卖双方的违约责任,如明确解除合同的条件、程序以及利息计算方式。其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内容,对存在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等严重违约情形,约定开发商除退还买房人已付全部房款和利息外,还要支付已付房价款一倍或者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

明确了双方的义务

新版合同示范文本第二章还增加了房屋权利状况承诺一条,明确出卖人对所售房屋不存在一房多卖司法查封限制转让等作出承诺,并列出其他可自行约定的情况,而买房人则承诺使用期间不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承重结构等。这一规定明确了开发商、购房者双方的义务和责任,有助于减少类似一房多卖等现象的发生,更倾向于购房者权益的保障。同时,也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呼应。

固定了业主对建筑物专有和共有部分所享有的权利

新版购房合同对于业主共有部分予以明确,增加了对于小区内车位、车库、会所等配套设施的所有权归属的约定。这使得业主在权利受到侵犯时,能够及时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

新版合同文本还专门设了一个附件十,用于要求开发商披露说明楼盘中存在哪些可能遮挡或妨碍购房者所购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并举例说明如该商品房公共管道检修口、柱子、变电箱等遮挡或妨碍情形。这对一些缺乏经验的开发商来说是个挑战,如果这个信息披露附件做不好,引起的诉讼将不会少。

查验房有了明确规定

针对购房人交接前查验房屋质量难的问题,新修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第四章第十一条中规定:在办理交付手续前,买受人有权对该商品房进行查验,出卖人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房屋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这一条款可使购房者能尽早了解到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便及时维权。而此前,购房者要想验房,必须得交完各种费用,一旦房屋质量存在问题,消费者权益很难得到保障。

此外,新版合同示范文本还提出,买受人在查验过程中,发现屋面、墙面、地面渗漏或开裂、管道堵塞、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电器等电气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等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由出卖人按照有关工程和产品质量规范、标准自查验次日起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

补充协议更加规范

旧版合同中补充协议往往由开发商制定,开发商通过增加补充协议条款来减轻自身在某些方面的责任,这几乎是房地产市场中的潜规则。而新版合同补充协议明显减少,具体体现在合同内容更加细化和规范化上,这对购房者十分有利。

新版合同中还特别强调,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的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的加重买受人的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主)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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