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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将于7月施行

2012-07-08 来源: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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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关注的新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将于7月1日起施行。

6月7日,国土资源部网站刊登的新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下称《办法》)提出,土地闲置满一年的,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满两年的,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这一部门法规共计32条,比1999年公布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多出21条。近年来,伴随着房价飙涨,从中央到地方,关于清理闲置土地、打击囤地的呼声渐高。去年底,新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这是12年来首次对该办法进行修订。

新版办法与“修订草案”并无太大出入。

中国房地产数据研究院执行院长陈晟称,国土部一直都在强调处置闲置土地。今年的用地指标特别紧张,国土部出台此办法,也是表达了要在存量土地上下工夫,加大存量土地开发效率,但这并不是治本之策,关键还是要看地方政府的配套政策和细化措施。

某国有背景开发商则认为,“这个时机出台《办法》,是想给一些抄底的企业提个醒,囤地是有代价的。”

详细界定“政府原因”

按《办法》的定义,闲置土地是指“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位国企开发商称,《办法》的推出不一定和房地产调控有关系,这只是一个更为细化的版本。

体现之一,即针对“闲置土地”的重头——“政府原因闲置”,《办法》进行了较为详细的界定。

《办法》称,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的土地闲置包括:因未按照合同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使用权人不能按合同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

此外,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也将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长期以来,“政府原因导致的闲置”一直是解决闲置土地问题的顽疾。据新华社6月7日报道,2009年度全国闲置的700多宗、面积3000多公顷土地中,“政府原因”所占宗数为企业原因的5倍,面积为企业原因的2倍。

稍早前的2010年8月,国土部土地利用司司长廖永林曾介绍,截至当年5月底,各地上报的2815宗闲置土地中,因毛地出让拆迁难、调整规划等政府和客观原因造成闲置的约占六成以上。

按现有规定,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原则上不予追究。

新版《办法》则规定,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可以采取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以及“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方式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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