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于 2014-04-14 11:19:05眉山房产网
律师解答:《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该规定,上述案例中的房产因是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且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所以该房产应按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即:王女士只能分得该房产的1/5。如当初杨先生将名字也加在房产证上,该房屋因登记在双方名下,就不适用上述特殊规定,而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
这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形成的一个现象,在特殊情况下,加上自己的名字,反而对自己不利。